咽喉癌的早期症状图,咽喉炎与喉癌的症状有什么区别?
咽喉炎是由于慢性咽炎为咽喉部粘膜损伤而引起的一些疾病,主要是由于机体抵抗力下降,过度疲劳,过度饮酒,鼻咽部,疾病累及咽喉部而引起的。喉癌是喉头部的恶性肿瘤,容易发生于中老年人,主要的表现为声音嘶哑,异物感,咳嗽,主要的形成原因是由于病毒感染,遗传而引起,两个疾病的发病原因是不一样。
咽喉若有这4种征兆?
喉癌,常被我们说为是癌症里危害性较大的一种恶性肿瘤,但是它在早期发病阶段,由于症状并不是那么的明显,从而导致了大家不是那么地重视,错过了最佳的治疗时间。
“咽喉”若有这4种征兆,最好去查一下,喉癌在悄悄招惹上身
1、声音嘶哑
声音嘶哑是声门型喉癌最早出现的症状,特点是持久并逐步加重的。燕达医院耳鼻喉科专家提醒,若声音沙哑持续两周还不见好,就应及早进行喉部检查。
2、咳嗽、痰中带血
喉癌早期没有声音嘶哑的症状,但会出现咽喉部异物感和疼痛;当肿瘤发展到一定阶段,刺激咽喉,会产生咳嗽;当癌破溃后,会出现痰中带血的症状。此类现象属于肿瘤中期表现。
3、吞咽、呼吸困难
肿瘤长大会占据咽部空间,出现吞咽困难,甚至呼吸困难。这都属于癌晚期的表现。
4、颈部包块
喉头长肿瘤如果出现转移是会产生颈部包块的,颈部包块的位置一般在下颌角以下的部分。早期的时候,包块可以左右推动,质地较软;晚期的包块不能活动,质地较硬。
为了避免喉癌的荼毒,以下几点要做到:(1)戒掉吸烟:吸烟会直接损伤喉部进而加速喉癌的发生,烟龄越长,喉癌的发病率越高。
(2)少吃烫食:长期吃烫食,不仅会对咽喉带来刺激,还对眼、气管、食管和胃都有一定伤害。
(3)远离有害气体:去到空气质量差的地方时,一定要戴口罩,做好防护,避免吸入损害咽喉的有害气体。
此外,日常多吃保护咽喉、增强免疫力的食物
帢马谷是自然界中少见的一种富含有机活性碱的植物。除了富含钙、铁、锌、钾等有益健康的碱性矿物元素及有机生物碱外,还含有19种氨基酸、蛋白质、粗纤维、亚油酸、类黄酮、多糖、皂甙等物质,它是一种比人参更为合理的植物根茎,可以同时对身体的各个脏器进行全面的营养调节,达到增强免疫、改善体质的作用。
将帢马谷作为主要原料,搭配其他有益食道的食材如猴头菇、姬松茸、灰树花等一起打磨成帢马谷粉,长期食用,对癌症的预防作用是非常好的。
那喉癌在大病医保之内里没有?
谢谢邀请!恶性肿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属重大疾病范畴。
《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2013年10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公布)
第二十六条(门诊大病和家庭病床医疗费用)职工在门诊进行重症尿毒症透析、恶性肿瘤治疗(化学治疗、内分泌特异治疗、放射治疗、同位素治疗、介入治疗、中医治疗)、部分精神病病种治疗(精神分裂症、中重度抑郁症、躁狂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以下统称“门诊大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在职职工的,由统筹基金支付85%;退休人员的,由统筹基金支付92%。其余部分由其个人医疗帐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仍不足支付的,由职工自负。
职工家庭病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80%,其余部分由个人医疗帐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仍不足支付的,由职工自负。
《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石政发〔2017〕2
第三十八条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一)普通病门诊医疗费;(二)慢性病病种门诊医疗费;(三)危重抢救病种的门诊医疗费;(四)特殊病病种的门诊医疗费;(五)甲类传染病的门诊医疗费;(六)白内障超声乳化加人工晶体植入术的门诊医疗费;(七)丙型肝炎抗病毒治疗的门诊医疗费;(八)特殊规定药品门诊医疗费;(九)住院医疗费;(十)按规定由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的其它费用。
第三十一条个人账户用于支付职工本人的下列费用:(一)在协议医疗机构门诊、住院就医需个人自付的医疗费;(二)在协议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三)大病保险费;(四)国家、省规定的其他费用。
《上海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办法》沪府办发[2016]58号2017.1.1
第四条参保居民因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肾移植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治疗(化学治疗、内分泌特异治疗、放射治疗、同位素治疗、介入治疗、中医治疗)、部分精神病病种治疗(精神分裂症、中重度抑郁症、躁狂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范围。
本市高等院校在校学生因患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并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范围。
第五条参保居民罹患上述大病后,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参保居民在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的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由大病保险资金报销55%。
城乡居民中已参加上海市中小学生、婴幼儿住院医疗互助基金的,应先扣除互助基金支付部分。
由参保人员先垫付医疗费用,之后再向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申请大病补偿,承办的商业保险机构应及时为参保人员提供大病补偿服务。
《天津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办法》2014.7.1 第二条 参加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其患病住院(含门诊特定疾病)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在政策范围内年度累计个人负担金额超过上一年度本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超过的部分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保障范围。
第九条 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实际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由承保保险公司根据大病保险资金支付情况、大病患者家庭经济情况以及需要帮助的人数情况,每季度实施一次大病保险特殊帮助。
第十五条 参保人员大病医疗费用实行联网结算,个人只需承担应由本人负担的费用,其余费用由大病保险资金与医疗机构直接结算。未能实行联网结算的,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办理。
对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的民政优抚、低保、特殊困难、重度残疾等困难群体人员,依次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的顺序结算医疗费用,并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一站式"结算报销。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和医疗救助后,个人实际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继续由医疗救助资金按照规定每半年给予一次特殊救助。
第十八条 参保人员转外地住院或在外地发生的急症住院,纳入大病保险给付范围。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三、科学确定医疗救助对象
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在乡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重点优抚对象是医疗救助的重点救助对象。医疗救助除重点救助对象外,要逐步将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困难群众(以下统称低收入救助对象),以及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因医疗费用支出较大、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人员纳入救助范围。适当拓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范围,积极探索对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中的重病患者(以下统称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实施救助。在各类医疗救助对象中,要重点加大对重病、重残儿童的救助力度
四、进一步明确医疗救助形式
(一)加强“参保”“参合”资助。每年9-12月份,是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缴费期,各地民政部门要会同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等部门对重点救助对象“参保”“参合”进行审核、确定,对其个人缴费部分进行补贴,对特困供养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对城乡低保对象给予全额或定额资助。对符合条件的其他城乡困难居民“参保”“参合”个人缴费部分,按相关政策规定给予资助,确保其全部获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具体资助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医疗救助基金筹集等情况研究制定,并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在乡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重点优抚对象“参合”按照优抚对象医疗救助政策执行。
(二)规范门诊救助。门诊救助的重点是因患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者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负费用较高的医疗救助对象。卫生计生部门已经明确诊疗路径、能够通过门诊治疗的病种,可采取单病种付费等方式开展门诊救助,也可通过发放医疗救助卡、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定点药店购药等形式给予定期定额救助。门诊救助的年度最高救助限额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救助对象需求和医疗救助资金筹集等情况确定。
(三)完善住院救助。重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以及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后,扣除社会互助帮困等因素,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住院救助的救助比例和年度最高救助限额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救助对象需求和医疗救助资金筹集等情况确定,年度最高救助限额原则上不低于15000元。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减免救助对象住院押金,及时给予救治;医疗救助经办机构要及时确认救助对象,并可向定点医疗机构提供一定额度的预付资金,方便救助对象看病就医。
(四)巩固大病关怀救助。重点救助对象身患恶性肿瘤、尿毒症等重特大疾病,病情处于晚期,可给予一次性的大病关怀救助,原则上不超过5000元。
(五)探索其他形式的救助。各地政府要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参与医疗救助工作,充分利用整合慈善、捐赠等方面的资源,逐步建立完善慈善援助、爱心捐助等制度,进一步减轻城乡困难群众的医疗费用负担。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在承办大病保险的基础上,按有关规定参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经办,为救助对象提供及时救助服务。
五、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一)确定重特大疾病病种。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是医疗救助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目前我省已确定的重特大疾病病种有: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心病、重性精神疾病、乳腺癌、宫颈癌、终末期肾病、结肠癌、直肠癌、食道癌、胃癌、肺癌、急性心肌梗塞、I型糖尿病、甲亢、脑梗死、唇腭裂、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耐多药肺结核、儿童苯丙酮尿症、儿童尿道下裂、儿童先天性巨结肠、儿童先天性肥厚性幽门狭窄等。各地在开展以上24类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基础上,也可以参照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关规定,逐步扩大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病种范围,减轻困难群众医疗费用负担。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根据重大疾病保险的起源、发展和特点,本规范中所称“疾病”是指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
1适用范围:本规范中的疾病定义在参考国内外成年人重大疾病保险发展状况并结合现代医学进展情况的基础上制定,因此,本规范适用于保险期间主要为成年人(十八周岁以上)阶段的重大疾病保险。
2使用原则
2.1保险公司将产品定名为重大疾病保险,且保险期间主要为成年人(十八周岁以上)阶段的,该产品保障的疾病范围应当包括本规范内的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除此六种疾病外,对于本规范疾病范围以内的其它疾病种类,保险公司可以选择使用;同时,上述疾病应当使用本规范的疾病名称和疾病定义。
2.2根据市场需求和经验数据,各保险公司可以在其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中增加本规范疾病范围以外的其它疾病种类,并自行制定相关定义。
2.3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和配套宣传材料中,本规范规定的疾病种类应当按照本规范3.1所列顺序排列,并置于各保险公司自行增加的疾病种类之前;同时,应当对二者予以区别说明。
2.4保险公司设定重大疾病保险除外责任时,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疾病、达到的疾病状态或进行的手术,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形不能超出本规范3.2规定的范围。
3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的相关规定
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中的疾病名称、疾病定义、除外责任和术语释义应当符合本规范的具体规定。
3.1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名称及疾病定义
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应当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3.1.1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1)原位癌;(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3)相当于Ann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注);(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注:如果为女性重大疾病保险,则不包括此项。
3.1.2急性心肌梗塞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4)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3.1.3脑中风后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3.1.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3.1.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3.1.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3.1.7多个肢体缺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3.1.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2)肝性脑病;(3)B超或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3.1.9良性脑肿瘤
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
(2)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3.1.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持续性黄疸;(2)腹水;(3)肝性脑病;(4)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3.1.1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3.1.12深度昏迷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lasgowcomascale)结果为5分或5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它生命维持系统96小时以上。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3.1.13双耳失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在500赫兹、1000赫兹和2000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90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后的保障责任,须在疾病定义中特别说明。
3.1.14双目失明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1)眼球缺失或摘除;(2)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3)视野半径小于5度。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后的保障责任,须在疾病定义中特别说明。
3.1.15瘫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180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3.1.16心脏瓣膜手术
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
3.1.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前的保障责任,须在疾病定义中特别说明。
3.1.18严重脑损伤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3.1.19严重帕金森病
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震颤麻痹、共济失调等。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前的保障责任,须在疾病定义中特别说明。
3.1.20严重Ⅲ度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20%或20%以上。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3.1.21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IV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30mmHg。
3.1.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条件。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前的保障责任,须在疾病定义中特别说明。
3.1.23语言能力丧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完全丧失语言能力,经过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声带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后的保障责任,须在疾病定义中特别说明。
3.1.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2)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①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9/L;②网织红细胞<1%;③血小板绝对值≤20×109/L。
3.1.25主动脉手术
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动脉内血管成形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3.2重大疾病保险的除外责任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3.2.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2.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3.2.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3.2.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3.2.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3.2.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3.2.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3.2.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3.3术语释义
3.3.1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3.3.2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指肢体的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肢体是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
3.3.3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指无法发出四种语音(包括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中的任何三种、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
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指因牙齿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3.3.4永久不可逆
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180天后,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3.3.5专科医生
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4)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3.3.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3.3.7遗传性疾病
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3.3.8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4重大疾病保险宣传材料的相关规定
在重大疾病保险的宣传材料中,如果保障的疾病名称单独出现,应当采用以下主标题和副标题结合的形式。
4.1恶性肿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
4.2急性心肌梗塞
4.3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4.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手术
4.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须开胸手术
4.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
4.7多个肢体缺失——完全性断离
4.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4.9良性脑肿瘤——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
4.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4.1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4.12深度昏迷——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4.13双耳失聪——永久不可逆。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后的保障责任,须在副标题中注明。
4.14双目失明——永久不可逆。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后的保障责任,须在副标题中注明。
4.15瘫痪——永久完全。
4.16心脏瓣膜手术——须开胸手术
4.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前的保障责任,须在副标题中注明。
4.18严重脑损伤——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4.19严重帕金森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前的保障责任,须在副标题中注明。
4.20严重Ⅲ度烧伤——至少达体表面积的20%
4.21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有心力衰竭表现4.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前的保障责任,须在副标题中注明。
4.23语言能力丧失——完全丧失且经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后的保障责任,须在副标题中注明
4.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4.25主动脉手术——须开胸或开腹手术
5附则
5.1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建立常设机构,研究重大疾病保险相关疾病医疗实践的进展情况,并组织人员定期对疾病定义及规范进行修订。
5.2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8月1日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期间主要为成年人(十八周岁以上)阶段的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应当符合本规范。对本规范施行前已经签订的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保险公司要做好相关服务工作。alsjs
5.3本规范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喉癌的早期信号?
喉癌的患者在早期可能会出现声音沙哑,而且也会出现嗓子疼痛等现象,另外也有一部分患者会出现恶心呕吐,或者是引起全身的症状,甚至有可能会出现头痛,头晕等现象的,后来在早期如果及时的治疗,还是可以得到很不错的治疗效果的,但如果病情发展到后期或者是出现骨转移脑转移时,那么在治疗起来还是非常的困难。
禁烟忌酒可预防喉癌?
喉癌是头颈部的恶性肿瘤,主要分为喉内癌和喉咽癌,表现为进行性加重的声音嘶哑,咽喉部异物感,吞咽时不适,咽下疼痛,或伴刺激性咳嗽,晚期有呼吸困难及颈部肿块。病因可能与吸烟,接触有害粉尘,内分泌失调,病毒感染及放射线物质辐射等因素有关。
喉癌患者应当戒烟酒,全喉切除后常导致咳嗽,食疗应以滋润止咳为主,放疗后咽喉反应剧烈,有时会出现喉头水肿,应以养阴清热,消退水肿的食疗为宜。晚期喉癌可以在中药治疗的同时,辅助增加一些益气,养阴,化瘀的食物。最近有研究表明缺铁也可能导致喉癌。
食疗方面可以采用生萝卜榨汁,每天饮用100ml,这适用于喉癌有刺激性咳嗽或手术后咳嗽。采用知了洗净后盐腌,油炸,每天10克,适用于喉癌声哑,未能手术治疗者。决明子水煎取汁放冰箱,时时饮,适用于喉癌有喉部热痛,手术后疼痛等。茭白切段水中烫一下,用食醋和盐浸泡,含在咽部,适用咽喉不适。生梨榨汁,时时饮,绿豆煮汤,加薄荷冰后食,适用于放疗患者。车前草水煎煮粥,适用于有喉头水肿者。若通过食物不能很好的补充铁,那需要补充一些补充剂。
除了在饮食上给予帮助,还需要改善心理状态,做一些自己喜欢的事情转移注意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