铊中毒症状,有关职业病的问题?
建议申请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到工作场所进行噪音检测,然后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噪音聋。鉴定为职业病享受工伤待遇及申请赔偿。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2014)
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 (一)尘肺病:1.矽肺2.煤工尘肺3.石墨尘肺4.碳黑尘肺5.石棉肺6.滑石尘肺7.水泥尘肺8.云母尘肺9.陶工尘肺10.铝尘肺11.电焊工尘肺12.铸工尘肺13.根据《尘肺病诊断标准》和《尘肺病理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其他尘肺病
(二)其他呼吸系统疾病:1.过敏性肺炎2.棉尘病3.哮喘4.金属及其化合物粉尘肺沉着病(锡、铁、锑、钡及其化合物等)5.刺激性化学物所致慢性阻塞性肺疾病6.硬金属肺病
职业性皮肤病:1.接触性皮炎2.光接触性皮炎3.电光性皮炎4.黑变病5.痤疮6.溃疡7.化学性皮肤灼伤8.白斑9.根据《职业性皮肤病的诊断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皮肤病
职业性眼病:1.化学性眼部灼伤2.电光性眼炎3.白内障(含放射性白内障、三硝基甲苯白内障)
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1.噪声聋2.铬鼻病3.牙酸蚀病4.爆震聋
职业性化学中毒:1.铅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四乙基铅)2.汞及其化合物中毒3.锰及其化合物中毒4.镉及其化合物中毒5.铍病6.铊及其化合物中毒7.钡及其化合物中毒8.钒及其化合物中毒9.磷及其化合物中毒10.砷及其化合物中毒11.铀及其化合物中毒12.砷化氢中毒13.氯气中毒14.二氧化硫中毒15.光气中毒16.氨中毒17.偏二甲基肼中毒18.氮氧化合物中毒19.一氧化碳中毒20.二硫化碳中毒21.硫化氢中毒22.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中毒23.氟及其无机化合物中毒24.氰及腈类化合物中毒25.四乙基铅中毒26.有机锡中毒27.羰基镍中毒28.苯中毒29.甲苯中毒30.二甲苯中毒31.正己烷中毒32.汽油中毒33.一甲胺中毒34.有机氟聚合物单体及其热裂解物中毒35.二氯乙烷中毒36.四氯化碳中毒37.氯乙烯中毒38.三氯乙烯中毒39.氯丙烯中毒40.氯丁二烯中毒41.苯的氨基及硝基化合物(不包括三硝基甲苯)中毒42.三硝基甲苯中毒43.甲醇中毒44.酚中毒45.五氯酚(钠)中毒46.甲醛中毒47.硫酸二甲酯中毒48.丙烯酰胺中毒49.二甲基甲酰胺中毒50.有机磷中毒51.氨基甲酸酯类中毒52.杀虫脒中毒53.溴甲烷中毒54.拟除虫菊酯类中毒55.铟及其化合物中毒56.溴丙烷中毒57.碘甲烷中毒58.氯乙酸中毒59.环氧乙烷中毒60.上述条目未提及的与职业有害因素接触之间存在直接因果联系的其他化学中毒
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1.中暑2.减压病3.高原病4.航空病5.手臂振动病6.激光所致眼(角膜、晶状体、视网膜)损伤7.冻伤
职业性放射性:1.外照射急性放射病2.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3.外照射慢性放射病4.内照射放射病5.放射性皮肤疾病6.放射性肿瘤(含矿工高氡暴露所致肺癌)7.放射性骨损伤8.放射性甲状腺疾病9.放射性性腺疾病10.放射复合伤11.根据《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放射性损伤
职业性传染病:1.炭疽2.森林脑炎3.布鲁氏菌病4.艾滋病(限于医疗卫生人员及人民警察)5.莱姆病
职业性肿瘤:1.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瘤2.联苯胺所致膀胱癌3.苯所致白血病4.氯甲醚、双氯甲醚所致肺癌5.砷及其化合物所致肺癌、皮肤癌6.氯乙烯所致肝血管肉瘤7.焦炉逸散物所致肺癌8.六价铬化合物所致肺癌9.毛沸石所致肺癌、胸膜间皮瘤10.煤焦油、煤焦油沥青、石油沥青所致皮肤癌11.β-萘胺所致膀胱癌
其他职业病:1.金属烟热2.滑囊炎(限于井下工人)3.股静脉血栓综合征、股动脉闭塞症或淋巴管闭塞症(限于刮研作业人员)
《职业病防治法》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四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第七条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九条 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统称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有关部门收到相关的检举和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 国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九条 国家对从事放射性、高毒、高危粉尘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五条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增强职业病防范意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劳动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教育。
第三十五条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一)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二)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四)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五)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前款所列权利。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其行为无效。
第四十三条 第三款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拒绝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要求。
第四十四条 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第四十五条 职业病诊断标准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职业病伤残等级的鉴定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四十六条 职业病诊断,应当综合分析下列因素:(一)病人的职业史;(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三)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
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三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集体诊断。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与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经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审核盖章。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
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需要了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时,可以对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也可以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十日内组织现场调查。用人单位不得拒绝、阻挠。
第五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五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第五十七条 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十九条 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该用人单位承担。
第六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二)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三)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四)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或者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五)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六)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
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五)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
第七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二)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五)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第七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二)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三)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六)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七)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八)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九)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十)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十一)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一)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二)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四)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五)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六)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八)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
第八十五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职业禁忌,是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第八十六条本法第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以外的单位,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其职业病防治活动可以参照本法执行。alsjs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
猫咪吃了死耗子中毒了我该怎么办?
、首先使猫脱离危险,处在安静而温暖的地方平躺,如非必要,不要搬动猫。
2、在猫大腿和躯干交接处检查脉搏,在紧靠前腿的胸下部检查心跳。
3、检查呼吸。如果呼吸不均匀或停止呼吸,扒开猫嘴拉出舌头清理口腔内异物,进行人工呼吸(方法是将嘴对准猫的鼻子,连续向内吹气3-4秒,暂停2秒后再吹)
4、检查有否大量出血。可按压四个穴位止血:靠尾巴底侧延伸的动脉;穿过后大腿骨内侧的动脉;颈和肩连接处底部沟里的动脉;穿过肘关节内侧上方2-5厘米腿骨处的动脉。
5、最重要的,赶紧联系兽医!!!
注意:
切勿抬高猫头,防止唾液、血液或呕吐物等流到咽喉后部堵塞呼吸道。
不要向猫嘴里喂任何流质或食物。
另外,如果猫没有昏迷或者是背部胸部或后脚受伤,清除呼吸道里的液体或黏液最好的方法是先摆动猫体。
·吃进毒物
可以喂食催吐剂、保护肠胃的缓和剂或通便剂
催吐剂有:一粒豌豆大小的碳酸钠;很浓的盐水;芥子酱水
缓和剂有:牛奶;生蛋清;氧化镁乳剂;橄榄油
通便剂有:石蜡油;硫酸镁
·常见的毒物
种类 来源 症状 急救措施
砷 园艺喷洒,老鼠药 呕吐、腹泻、瘫痪 清洗皮毛;催吐剂,缓和剂
铅 颜料 瘫痪,神经疾病症状 等待兽医治疗
磷、铊 老鼠药 呕吐、腹泻 催吐剂
呕吐、造成 催吐剂,缓和剂
氯化烃 杀虫剂 神经过敏 清洗皮毛
DDT,666 流涎、惊厥 等待兽医治疗
杀鼠灵 老鼠药 四肢僵硬,腹泻,出血 等待兽医治疗
吃什么东西可以长头发?
每天早上起来梳头,看着那掉下来的一把一把的头发,都觉得自己距离秃又更近了一步。很多人都希望自己可以通过饮食来为自己的头发补充营养,但是事实上,这种神奇的生发食物,目前还没有确切的研究证明。
脱发可能跟很多因素有关,比如因为体内维生素或者微量元素的缺乏,缺铁性贫血等等都可能会导致脱发。而一些比较特殊的情况也会引起脱发。
应激状态也会导致脱发,如果你长时间处在紧张焦虑的时间里,整天休息不好,那么毛囊的情况也会跟着变差,毛囊如果没了,那么原来茂密的头发也就慢慢离你而去了。
产后女性因为体内雌激素水平大幅度下降,会出现产后脱发的情况,不过大部分女性的产后脱发,会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激素水平平静下来,慢慢可以自行好转。
如果想要食物上调整,可以多吃一些含有丰富的脂肪,维生素和微量元素的食物,比如新鲜的水果蔬菜,搭配多种肉类,谷物,海产品以及淡奶类。营养好了的同时,头发的养料才会充足,所以,支持一样追求“吃了就长头发的食物”很难推荐,你需要的是均衡的饮食和营养,也就是什么都需要吃。
熊孩子作恶有多可怕?
缝针没打麻药💉,我疼的呲牙咧嘴[大哭],哭爹喊娘……
就因有个熊孩子做的恶![发怒]
那时刚参加工作,太穷👧,只能租房子住。🏠
为了省钱💰,只租了房东的一个单间,于是和房东一家三口住在一起。
他们有个十二岁男孩🏃,刚上初一,父母对他是捧在手心怕摔了,含在嘴里怕化了,想要天上月亮🌙,绝不敢摘星星⭐。
有一次我下班回家,他们一家三口正在客厅热热闹闹吃晚饭。
平常我下班回来后,先在客厅冲壶开水,这天也不例外,我正在冲水,忽听——呯!的一声,他儿子使劲儿朝地上砸下一个玻璃杯,瞬间玻璃渣四溅[震惊]……
我吓得惊叫一声[震惊],手一抖,开水洒我脚背上,还有一块儿玻璃渣,划伤了我的脚后跟……好在伤口不大,应该很快就好了。
可是几个小时过去了,依然在往外渗血[流泪],以前这小伤口早就愈合了。这次,却完全不同。
我有些害怕了,赶紧叫醒房东,送我去了医院,医生说,是个小血管断裂,必须缝合。
只是,麻药用完了,让我们等一下,他去药房取。房东却说,这么晚了,一个小口子,最多缝两针,不用麻药也没事儿。
医生望向我,我故作勇敢的说——没事儿,小伤,缝吧!
结果出乎我的预料!虽然才几分钟,但却钻心的痛,大夏天硬是疼出豆大的冷汗😰[大哭]……
半夜回来后,房东说我太娇气!却没责怪他熊孩子一句[发怒]……
这熊孩子[打脸]!唉,我该咋办呢?[what][尬笑]
什么是耳毒性耳聋?
耳毒性耳聋是指某些药物或化学制剂引起的入耳感音神经系统的损害。
这些药物具耳毒性,用药前需谨慎!
是药三分毒,药能治病也能致病。正确地使用药就是好药,使用错误那就变成催命符一般的毒药。我们买药的时候都曾留意过注意事项,看看药的不良反应大多数有哪些,以免对自身身体造成一定的损害。
许多药物存在潜在耳毒性,但是它们的影响微乎其微,所以在此不再列出。但服用前一定要先问过医生,以免造成不可逆的耳聋。
耳毒性药物,说白了就是指那些有可能造成内耳结构性损伤的药物,而这种损伤将会导致临时或者永久的听力缺失,也会对已存的感音性听觉缺失造成更大伤害。
所谓知己知彼,我们了解更多药物的药性对于我们自身来说不单单止是一种帮助,更是一种常识。以下的药物类潜在着耳毒性。认识它、了解它,从今而后为自己为家人就可能多一份保障了。
目前已知具有耳毒性的药物有很多种,常见的有如下几类:
(1)抗生素药物:氨基糖苷类抗生素有庆大霉素、链霉素、卡拉霉素、新霉素、丁胺卡拉霉素等,临床上最常见的是由于使用了氨基糖苷类抗生素而导致的药物性耳聋。大环内酯类抗生素有乳糖酸红霉素。其他抗生素有氯霉素、盐酸万古霉素等等。
(2)抗肿瘤药物:顺铂、氮芥、博莱霉素等。
(3)解热镇痛抗炎药:乙酰水杨酸、吲哚美辛等。
(4)抗疟药:氯奎、奎宁等。
(5)利尿药:呋噻米(速尿)、利尿酸等。
造成耳毒性的归根到底有三大原因
1.差异化:每个人的体质都不一样,打比方说我用了一支链霉素没有事,用10支才出现耳鸣耳痛现象,但有的人用一支已经听不到东西了。
2.年龄因素:一个身强体壮的人用一支链霉素都没有家族的遗传性,小孩用了,老人用了就容易导致耳聋,面对这种情况就应该要换一种其他比较安全的药效也相同的药物。
3.家族因素:家族易感性有遗传性,如说父辈或者祖父辈用过庆大霉素或者链霉素导致耳聋的病人,后代氨基糖代类的抗生素是一点都不能用。
总的来说,这种耳毒性的防范就是以预防为主。在未知自己身体对这类药物的接受反应程度之前,可先做皮试。如果一旦发现了耳毒性的药物导致出现了耳鸣或者听力下降,要赶紧停止。用一些营养神经的药,因为耳毒性药物造成的耳聋是不可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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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人玫瑰,手有余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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