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儿风疹图片,有没有人不能吃鹅肉?
鹅肉中药名为鸭科动物家鹅的肉。以华东、华南地区饲养较多。具有益气补虚,和胃止渴之功效。常用于虚羸,消渴。
鹅肉营养丰富,含有丰富的氨基酸,而且氨基酸比例和人体很近似,一年四季都可以吃,一般人群都可以吃。吃鹅肉可以补虚身体,缓解气血不足、营养不良、食欲不振等的病症,有很好的进补作用,特别适合冬季补身体吃,能够提高机体免疫力。以下这几类人不宜食用鹅肉:
1、容易过敏的人群不宜食用鹅肉
对鹅肉过敏的人不宜食用鹅肉,是因为鹅肉在某种角度上被认为是发物。对于过敏体质的人来说,食用鹅肉容易过敏或者使过敏症状严重。
2、有皮肤疾病的人不宜多吃
患有荨麻疹、慢性湿疹、神经性皮炎等患者,在病情症状还没恢复的时候不宜食用鹅肉,这样会不利于病情的控制,反而容易导致病情久治难愈。
3、内脏湿热的人不宜大量食用
体质较为湿热的人也不宜食用鹅肉,因为鹅肉性质偏温热,如果大量的食用鹅肉就会导致体内的“热”更旺盛,不利于身体的恢复。
4、三高人群宜谨慎食用
鹅肉虽然对于其他肉类食物而言,蛋白质含量更高,但由于鹅肉属于红肉,饱和脂肪酸和胆固醇含量比较白肉而言,还是比较高的,所以三高人群在春节期间,即使是品尝鹅肉,也应该有所控制,稍尝即可。
5、尿酸较高的人不宜食用
鹅肉中的嘌呤含量较高,原本就有痛风症状的人不宜食用,避免食用鹅肉后,使体内尿酸含量增加,导致痛风的症状加剧,不利于病情的恢复。
2021年新上防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1991年10月4日国务院批准 1991年12月6日卫生部令第17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对传染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各级政府在制定社会经济发展规划时,必须包括传染病防治目标,并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实施。
第三条 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在本系统内行使《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所列职权。
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和本办法中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各级各类卫生防疫机构按照专业分工承担传染病监测管理的责任和范围,由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铁路、交通、民航、厂(场)矿的卫生防疫机构,承担本系统传染病监测管理工作,并接受本系统上级卫生主管机构和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承担传染病防治管理的责任和范围,由当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第六条 各级政府对预防、控制传染病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 预防
第七条 各级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传染病预防知识和防治措施的卫生健康教育。
第八条 各级政府组织开展爱国卫生活动。
铁路、交通、民航部门负责组织消除交通工具的鼠害和各种病媒昆虫的危害。
农业、林业部门负责组织消除农田、牧场及林区的鼠害。
国务院各有关部委消除钉螺危害的分工,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集中式供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各单位自备水源,未经城市建设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与城镇集中式供水系统连接。
第十条 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
城市应当按照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标准修建公共厕所、垃圾粪便的无害化处理场和污水、雨水排放处理系统等公共卫生设施。
农村应当逐步改造厕所,对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理,加强对公共生活用水的卫生管理,建立必要的卫生管理制度。饮用水水源附近禁止有污水池、粪堆(坑)等污染源。禁止在饮用水水源附近洗刷便器和运输粪便的工具。
第十一条 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任何人均应按照有关规定接受预防接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当地传染病的流行情况,增加预防接种项目。
第十二条 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
适龄儿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预防接种。适龄儿童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应当及时向医疗保健机构申请办理预防接种证。
托幼机构、学校在办理入托、入学手续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未按规定接种的儿童应当及时补种。
第十三条 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的预防保健组织或者人员,在本单位及责任地段内承担下列工作:
(一)传染病疫情报告和管理;
(二)传染病预防和控制工作;
(三)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交付的传染病防治和监测任务。
第十四条 医疗保健机构必须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防止医院内感染和医源性感染。
第十五条 卫生防疫机构和从事致病性微生物实验的科研、教学、生产等单位必须做到:
(一)建立健全防止致病性微生物扩散的制度和人体防护措施;
(二)严格执行实验操作规程,对实验后的样品、器材、污染物品等,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消毒后处理;
(三)实验动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传染病的菌(毒)种分为下列三类:
一类:鼠疫耶尔森氏菌、霍乱弧菌;天花病毒、艾滋病病毒;
二类:布氏菌、炭疽菌、麻风杆菌;肝炎病毒、狂犬病毒、出血热病毒、登革热病毒;斑疹伤寒立克次体;
三类:脑膜炎双球菌、链球菌、淋病双球菌、结核杆菌、百日咳嗜血杆菌、白喉棒状杆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破伤风梭状杆菌;钩端螺旋体、梅毒螺旋体;乙型脑炎病毒、脊髓灰质炎病毒、流感病毒、流行性腮腺炎病毒、麻疹病毒、风疹病毒。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菌(毒)种的种类。
第十七条 国家对传染病菌(毒)种的保藏、携带、运输实行严格管理:
(一)菌(毒)种的保藏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负责。
(二)一、二类菌(毒)种的供应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保藏管理单位供应。三类菌(毒)种由设有专业实验室的单位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保藏管理单位供应。
(三)使用一类菌(毒)种的单位,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二类菌(毒)种的单位必须经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三类菌(毒)种的单位,应当经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四)一、二类菌(毒)种,应派专人向供应单位领取,不得邮寄;三类菌(毒)种的邮寄必须持有邮寄单位的证明,并按照菌(毒)种邮寄与包装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对患有下列传染病的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予以必要的隔离治疗,直至医疗保健机构证明其不具有传染性时,方可恢复工作:
(一)鼠疫、霍乱;
(二)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细菌性和阿米巴痢疾、伤寒和副伤寒、炭疽、斑疹伤寒、麻疹、百日咳、白喉、脊髓灰质炎、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猩红热、流行性出血热、登革热、淋病、梅毒;
(三)肺结核、麻风病、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
第十九条 从事饮水、饮食、整容、保育等易使传染病扩散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条 招用流动人员二百人以上的用工单位,应当向当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并按照要求采取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卫生措施。
第二十一条 被甲类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卫生防疫人员的指导监督下,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处理:
(一)被鼠疫病原体污染
1.被污染的室内空气、地面、四壁必须进行严格消毒,被污染的物品必须严格消毒或者焚烧处理;
2.彻底消除鼠疫疫区内的鼠类、蚤类;发现病鼠、死鼠应当送检;解剖检验后的鼠尸必须焚化;
3.疫区内啮齿类动物的皮毛不能就地进行有效的消毒处理时,必须在卫生防疫机构的监督下焚烧。
(二)被霍乱病原体污染
1.被污染的饮用水,必须进行严格消毒处理;
2.污水经消毒处理后排放;
3.被污染的食物要就地封存,消毒处理;
4.粪便消毒处理达到无害化;
5.被污染的物品,必须进行严格消毒或者焚烧处理。
第二十二条 被伤寒和副伤寒、细菌性痢疾、脊髓灰质炎、病毒性肝炎病原体污染的水、物品、粪便,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处理:
(一)被污染的饮用水,应当进行严格消毒处理;
(二)污水经消毒处理后排放;
(三)被污染的物品,应当进行严格消毒处理或者焚烧处理;
(四)粪便消毒处理达到无害化。
死于炭疽的动物尸体必须就地焚化,被污染的用具必须消毒处理,被污染的土地、草皮消毒后,必须将10厘米厚的表层土铲除,并在远离水源及河流的地方深埋。
第二十三条 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旧衣物及生活用品等,必须按照卫生防疫机构的要求进行必要的卫生处理。
第二十四条 用于预防传染病的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防疫机构统一向生物制品生产单位订购,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
用于预防传染病的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必须在卫生防疫机构监督指导下使用。
第二十五条 凡从事可能导致经血液传播传染病的美容、整容等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血站(库)、生物制品生产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保证血液、血液制品的质量,防止因输入血液、血液制品引起病毒性肝炎、艾滋病、疟疾等疾病的发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使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禁止进口的血液和血液制品。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使用消毒药剂和消毒器械、卫生用品、卫生材料、一次性医疗器材、隐形眼镜、人造器官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不得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发现人畜共患传染病已在人、畜间流行时,卫生行政部门与畜牧兽医部门应当深入疫区,按照职责分别对人、畜开展防治工作。
传染病流行区的家畜家禽,未经畜牧兽医部门检疫不得外运。
进入鼠疫自然疫源地捕猎旱獭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狂犬病的防治管理工作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公安部门负责县以上城市养犬的审批与违章养犬的处理,捕杀狂犬、野犬。
(二)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病疫苗的研制、生产和供应;对城乡经批准的养犬进行预防接种、登记和发放“家犬免疫证”;对犬类狂犬病的疫情进行监测和负责进出口犬类的检疫、免疫及管理。
(三)乡(镇)政府负责辖区内养犬的管理,捕杀狂犬、野犬。
(四)卫生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接种和病人的诊治。
第三十条 自然疫源地或者可能是自然疫源地的地区计划兴建大型建设项目时,建设单位在设计任务书批准后,应当向当地卫生防疫机构申请对施工环境进行卫生调查,并根据卫生防疫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卫生防疫措施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
兴建城市规划内的建设项目,属于在自然疫源地和可能是自然疫源地范围内的,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中,必须有卫生防疫部门提出的有关意见及结论。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预防传染病传播和扩散的措施。
第三十一条 卫生防疫机构接到在自然疫源地和可能是自然疫源地范围内兴办大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的卫生调查申请后,应当及时组成调查组到现场进行调查,并提出该地区自然环境中可能存在的传染病病种、流行范围、流行强度及预防措施等意见和结论。
第三十二条 在自然疫源地或者可能是自然疫源地内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设立预防保健组织负责施工期间的卫生防疫工作。
第三十三条 凡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领卫生防疫津贴。
第三章 疫情报告
第三十四条 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为责任疫情报告人。
责任疫情报告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时限向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报告疫情,并做疫情登记。
第三十五条 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肺炭疽的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城镇于六小时内,农村于十二小时内,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发病地的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并同时报出传染病报告卡。
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乙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城镇于十二小时内,农村于二十四小时内向发病地的卫生防疫机构报出传染病报告卡。
责任疫情报告人在丙类传染病监测区内发现丙类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发病地的卫生防疫机构报出传染病报告卡。
第三十六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责任疫情报告人应当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当地卫生防疫机构报告疫情。接到疫情报告的卫生防疫机构应当以最快的通讯方式报告上级卫生防疫机构和当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当地政府。
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发现甲类传染病和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报告后,应当于六小时内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第三十七条 流动人员中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传染病报告、处理由诊治地负责,其疫情登记、统计由户口所在地负责。
第三十八条 铁路、交通、民航、厂(场)矿的卫生防疫机构,应当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报告疫情。
第三十九条 军队的传染病疫情,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军队有关规定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军队的医疗保健和卫生防疫机构,发现地方就诊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报告疫情,并接受当地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四十条 国境口岸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和港口、机场、铁路卫生防疫机构和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在发现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时,应当互相通报疫情。
发现人畜共患传染病时,卫生防疫机构和畜牧兽医部门应当互相通报疫情。
第四十一条 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应当对辖区内各类医疗保健机构的疫情登记报告和管理情况定期进行核实、检查、指导。
第四十二条 传染病报告卡片邮寄信封应当印有明显的“红十字”标志及写明××卫生防疫机构收的字样。
邮电部门应当及时传递疫情报告的电话或者信卡,并实行邮资总付。
第四十三条 医务人员未经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将就诊的淋病、梅毒、麻风病、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原携带者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和个人病史公开。
第四章 控制
第四十四条 卫生防疫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传染病的疫情处理实行分级分工管理。
第四十五条 艾滋病的监测管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淋病、梅毒病人应当在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接受治疗。尚未治愈前,不得进入公共浴池、游泳池。
第四十七条 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防疫机构在诊治中发现甲类传染病的疑似病人,应当在二日内作出明确诊断。
第四十八条 甲类传染病病人和病原携带者以及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淋病、梅毒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接受检疫、医学检查和防治措施。
前款以外的乙类传染病病人及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应当接受医学检查和防治措施。
第四十九条 甲类传染病疑似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经留验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后,留验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所属单位按出勤照发。
第五十条 发现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疑似病人的污染场所,卫生防疫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应立即进行严格的卫生处理。
第五十一条 地方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发现本地区发生从未有过的传染病或者国家已宣布消除的传染病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必要时,向当地政府报告。
第五十二条 在传染病暴发、流行区域,当地政府应当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组织卫生、医药、公安、工商、交通、水利、城建、农业、商业、民政、邮电、广播电视等部门采取下列预防、控制措施:
(一)对病人进行抢救、隔离治疗;
(二)加强粪便管理,清除垃圾、污物;
(三)加强自来水和其他饮用水的管理,保护饮用水源;
(四)消除病媒昆虫、钉螺、鼠类及其他染疫动物;
(五)加强易使传染病传播扩散活动的卫生管理;
(六)开展防病知识的宣传;
(七)组织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染疫动物密切接触人群的检疫、预防服药、应急接种等;
(八)供应用于预防和控制疫情所必需的药品、生物制品、消毒药品、器械等;
(九)保证居民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政府接到下一级政府关于采取《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紧急措施报告时,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做出决定。下一级政府在上一级政府作出决定前,必要时,可以临时采取《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紧急措施,但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第五十四条 撤销采取《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紧急措施的条件是:
(一)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全部治愈,乙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得到有效的隔离治疗;病人尸体得到严格消毒处理;
(二)污染的物品及环境已经过消毒等卫生处理;有关病媒昆虫、染疫动物基本消除;
(三)暴发、流行的传染病病种,经过最长潜伏期后,未发现新的传染病病人,疫情得到有效的控制。
第五十五条 因患鼠疫、霍乱和炭疽病死亡的病人尸体,由治疗病人的医疗单位负责消毒处理,处理后应当立即火化。
患病毒性肝炎、伤寒和副伤寒、艾滋病、白喉、炭疽、脊髓灰质炎死亡的病人尸体,由治疗病人的医疗单位或者当地卫生防疫机构消毒处理后火化。
不具备火化条件的农村、边远地区,由治疗病人的医疗单位或者当地卫生防疫机构负责消毒后,可选远离居民点五百米以外、远离饮用水源五十米以外的地方,将尸体在距地面两米以下深埋。
民族自治地方执行前款的规定,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六条 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经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可以对传染病病人尸体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尸体进行解剖查验。
第五十七条 卫生防疫机构处理传染病疫情的人员,可以凭当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处理疫情证明及有效的身份证明,优先在铁路、交通、民航部门购票,铁路、交通、民航部门应当保证售给最近一次通往目的地的车、船、机票。
交付运输的处理疫情的物品应当有明显标志,铁路、交通、民航部门应当保证用最快通往目的地的交通工具运出。
第五十八条 用于传染病监督控制的车辆,其标志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制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依法执行处理疫情任务的车辆和人员。
第五章 监督
第五十九条 地方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卫生防疫机构和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推荐的传染病管理监督员,由省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聘任并发给证件。
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聘任的传染病管理监督员,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十条 传染病管理监督员执行下列任务:
(一)监督检查《传染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执行情况;
(二)进行现场调查,包括采集必需的标本及查阅、索取、翻印复制必要的文字、图片、声像资料等,并根据调查情况写出书面报告;
(三)对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提出处罚建议;
(四)执行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交付的任务;
(五)及时提出预防和控制传染病措施的建议。
第六十一条 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内设立的传染病管理检查员,由本单位推荐,经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部门卫生主管机构批准并发给证件。
第六十二条 传染病管理检查员执行下列任务:
(一)宣传《传染病防治法》及本办法,检查本单位和责任地段的传染病防治措施的实施和疫情报告执行情况;
(二)对本单位和责任地段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三)执行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防疫机构对本单位及责任地段提出的改进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的意见;
(四)定期向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汇报工作情况,遇到紧急情况及时报告。
第六十三条 传染病管理监督员、传染病管理检查员执行任务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给予协助。
第六十四条 传染病管理监督员的解聘和传染病管理检查员资格的取消,由原发证机关决定,并通知其所在单位和个人。
第六十五条 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部门,可以成立传染病技术鉴定组织。
第六章 罚则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集中式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二)单位自备水源未经批准与城镇供水系统连接的;
(三)未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标准修建公共卫生设施致使垃圾、粪便、污水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四)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不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
(五)对被甲类和乙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污染的场所、物品未按照卫生防疫机构的要求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的;
(六)造成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和致病性微生物扩散的;
(七)生产、经营、使用消毒药剂和消毒器械、卫生用品、卫生材料、一次性医疗器材、隐形眼镜、人造器官等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可能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或者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的;
(八)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九)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故意传播传染病,造成他人感染的;
(十)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乙类传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病人拒绝进行隔离治疗的;
(十一)招用流动人员的用工单位,未向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并未采取卫生措施,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十二)违章养犬或者拒绝、阻挠捕杀违章犬,造成咬伤他人或者导致人群中发生狂犬病的。
前款所称情节较严重的,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造成甲类传染病、艾滋病、肺炭疽传播危险的;
(二)造成除艾滋病、肺炭疽之外的乙、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三)造成传染病菌(毒)种扩散的;
(四)造成病人残疾、死亡的;
(五)拒绝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屡经教育仍继续违法的。
第六十七条 在自然疫源地和可能是自然疫源地的地区兴建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即进行施工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和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旧衣物及生活用品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进行卫生处理,可以处出售金额一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流行的,根据情节,可以处相当出售金额三倍以下的罚款,危害严重,出售金额不满二千元的,以二千元计算;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非法经营、出售用于预防传染病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的,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处相当出售金额三倍以下的罚款,危害严重,出售金额不满五千元的,以五千元计算;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请同级政府批准,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妨碍或者拒绝执行政府采取紧急措施的;
(二)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拒绝执行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调集其参加控制疫情的决定的;
(三)对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负有责任的部门拒绝执行政府有关控制疫情决定的;
(四)无故阻止和拦截依法执行处理疫情任务的车辆和人员的。
第七十一条 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和责任单位,不报、漏报、迟报传染病疫情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个体行医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不报、漏报、迟报传染病疫情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限期内不改的,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二条 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作出处一万元以下罚款的决定;决定处一万元以上罚款的,须报上一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可以作出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的决定;决定处二千元以上罚款的,须报当地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取罚款时,应当出具正式的罚款收据。罚款全部上缴国库。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传染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用语含义如下:
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指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传染病诊断标准》,符合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诊断标准的人。
病原携带者:指感染病原体无临床症状但能排出病原体的人。
暴发:指在一个局部地区,短期内,突然发生多例同一种传染病病人。
流行:指一个地区某种传染病发病率显著超过该病历年的一般发病率水平。
重大传染病疫情:指《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所称的传染病的暴发、流行。
传染病监测:指对人群传染病的发生、流行及影响因素进行有计划地、系统地长期观察。
疫区:指传染病在人群中暴发或者流行,其病原体向周围传播时可能波及的地区。
人畜共患传染病:指鼠疫、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钩端螺旋体病、布鲁氏菌病、炭疽、流行性乙型脑炎、黑热病、包虫病、血吸虫病。
自然疫源地:指某些传染病的病原体在自然界的野生动物中长期保存并造成动物间流行的地区。
可能是自然疫源地:指在自然界中具有自然疫源性疾病存在的传染源和传播媒介,但尚未查明的地区。
医源性感染:指在医学服务中,因病原体传播引起的感染。
医院内感染:指就诊患者在医疗保健机构内受到的感染。
实验室感染:指从事实验室工作时,因接触病原体所致的感染。
消毒:指用化学、物理、生物的方法杀灭或者消除环境中的致病性微生物。
卫生处理:指消毒、杀虫、灭鼠等卫生措施以及隔离、留验、就地检验等医学措施。
卫生防疫机构:指卫生防疫站、结核病防治研究所(院)、寄生虫病防治研究所(站)、血吸虫病防治研究所(站)、皮肤病性病防治研究所(站)、地方病防治研究所(站)、鼠疫防治站(所)、乡镇预防保健站(所)及与上述机构专业相同的单位。
医疗保健机构:指医院、卫生院(所)、门诊部(所)、疗养院(所)、妇幼保健院(站)及与上述机构业务活动相同的单位。
第七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以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和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七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阿司匹林服药期间有什么注意事项?
心脑血管疾病已经超越癌症成为危及我们身体健康的头号杀手。
阿司匹林是预防和治疗心脑血管疾病的基石用药,也就是说对于预防和治疗缺血性心脑血管疾病,只要没有禁忌症,都应该服用。
服用阿司匹林的人越来越多,自然阿司匹林的问题也越来越多。
我们平时长期服用阿司匹林需要注意什么呢?
1、该吃则吃,不该吃千万别吃
王医生说这是什么意思?
在临床总能碰到各种服用阿司匹林的理论,年龄大了要吃阿司匹林;高血压要吃阿司匹林;随便诊断的冠心病也要吃阿司匹林。
这些都是不负责任的。
对于明确的冠心病、脑梗死、心绞痛、心肌梗死、支架术后、搭桥术后、外周血管严重狭窄的肯定需要长期服用阿司匹林,而对于三高高危人群,需要根据评分来决定是否服用阿司匹林。
2、什么时间服用
阿司匹林肠溶片空腹服用,这样副作用更小。阿司匹林平片餐后服用,这样副作用更小。
早起服用还是睡前服用,目前没有定论,根据自己的习惯。
3、养成观察大便的习惯
因为阿司匹林最常见的副作用就是消化道溃疡或出血,如果发现大便变黑,要尽快就诊,排除消化道出血。
4、定期复查
复查血常规,便常规,尿酸,等等有可能阿司匹林引起的副作用。
5、坚持服用
如果油服用阿司匹林的指正,一定是坚持服用,经常能遇到朋友吃一天停一天,说这样能减少阿司匹林副作用,其实这样吃的结果会影响阿司匹林的正作用。
总之,最需要掌握的就是该吃则吃,不该吃千万别瞎吃,尤其是那些建议患者服用阿司匹林的医生,一定要把握好!
如何预防儿童脑瘫?
刘书勤——北京京军脑瘫医院(儿内科)副主任医师
据统计,我国现有600多万名脑瘫患者,其中1/3是儿童。而且每年有0.5%婴幼儿发生脑瘫,8成发病时期在新生儿期(包含胎儿时期及出生期)。什么情况下会患脑瘫呢?如何才能预防呢?脑瘫又有什么危害呢?
什么是脑瘫?图片来源于网络
脑瘫又称小儿脑性瘫痪,俗称脑瘫。是指从胎儿时期开始至出生后一个月内脑发育尚未成熟阶段,受到非进行性脑损伤所导致的以姿势、运动功能障碍为主的综合征。
脑瘫有哪些临床表现?脑瘫的根本是大脑受到非进行性损伤,而大脑是控制人体生命活动的器官,又因为新生儿大脑发育尚不成熟,所以在早期脑瘫患儿并无太明显症状,需在几周或几个月后,症状才能明显表现出来。
1、运动、姿势障碍:脑瘫患儿大多自我控制能力差,一般正常儿在大运动发育阶段能做的运动或能持续的姿势(如竖头、翻身、坐起、站立、走等等),脑瘫患儿通常会晚一段时间才能完成或者无法完成。
图片来源于网络
2、智力障碍:很多人会认为脑瘫等同于智障,其实脑瘫重度智力不足的只占1/4,大多数脑瘫患儿智力其实是正常或者稍弱的,还会智力甚至会高于常人。
3、语言障碍、口面功能障碍:主要是由于脸部肌肉和舌部肌肉有时痉挛或不协调收缩,会影响患儿的言语表达能力,还会出现咀嚼和吞咽困难,口腔闭合困难以及流口水。
4、视听障碍:以内斜视及对声音的节奏辨别困难最为多见。
5、生长发育障碍:由于脑瘫影响,患儿在营养摄入、肌肉发育等问题上有困难,一般脑瘫患儿发育要比正常儿矮小。
图片来源于网络
6、情绪和行为障碍:受疾病及表现症状影响,脑瘫患儿性格大多固执、任性、易怒、孤僻,情绪波动大,有时出现强迫、自伤、侵袭行为。
7、合并癫痫:约有39%~50%的脑瘫儿童由于大脑内的固定病灶而诱发癫痫,以表现为智力低下症状的孩子居多。
总之脑瘫的症状会对患儿的生活造成很多影响,如果这些症状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控制,严重的甚至还会引起终身残疾,所以家长们不要小觑。
脑瘫的治疗方法图片来源于网络
目前市面上对脑瘫的治疗方法很多,但是都不能治愈脑瘫,以现在主流的治疗方式,多采用“多学科综合治疗+康复训练”为主,其原理是通过手术或药物等调整患者病情,为康复治疗打下基础,并通过长期康复训练稳定病情。
脑瘫应该如何预防?因为胎儿期及产时脑瘫致病所占比达脑瘫总发病人数的8成以上,因此对于脑瘫的预防要从胎儿时开始。
图片来源于网络
1、婚前检查:做好婚前检查预防脑瘫,应从婚前开始,实行婚前检查。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进行性卫生、生育和遗传病知识的指导,对可能导致脑瘫的遗传病因素要予以排查。
2、孕期保健:身为孕妇应当定期到医疗、保健机构进行产前检查,这是保障母婴健康的有效措施。
胎儿期脑发育极为迅速如果发生先天性感染,如弓形虫病、肝炎病毒等等都可能影响到胎儿的大脑发育,严重的甚至可能造成脑瘫。孕妇在整个孕期避免感染性疾病的发生,对预防脑瘫是很重要的。
图片来源于网络
3、产时预防:检查避免早产、难产、产程过长等可能引起胎儿缺血缺氧的情况。胎儿缺血缺氧可能造成缺血缺氧性脑病,从而导致脑瘫产生。
“十月怀胎,一朝分娩”,谁都希望宝宝能够健康出生不得病,这就需要宝妈宝爸多留心疾病的预防。
了解更多脑瘫知识,欢迎关注头条号京军脑瘫刘书勤,如需脑瘫疾病方面的咨询,请关注刘书勤微信号 yuerjkbk
香菜的药用价值有哪些?
香菜可谓是有人爱有人厌,我本身是一个非常喜欢吃香菜的人,尤其在冬天,吃一碗热乎乎的汤面一定要多放香菜,喝一口汤嚼着香菜,不仅味道鲜美而且暖身子。香菜是我们日常生活中常用的调味品,也可以主菜的出现在餐桌上,比如凉拌香菜。但香菜,除了可以调味外,还具有一定的保健作用。
大家好,我是医学博士小邢,欢迎大家关注我,每天分享有趣的健康小知识。香菜,又叫芫荽、胡荽,原产于欧洲地中海地区。汉武帝时张骞出使西域,回到中国时带回了香菜的种子,香菜由此传入中国。香菜性温,味辛,具有发汗透疹、消食下气、醒脾和中的功效。李时珍在《本草纲目》 曾描绘「胡荽(香菜)辛温香窜,内通心脾,外达四肢」。
作为一种绿色食物,香菜中丰富的营养成分,也是它具有保健作用的原因。
蛋白质:每100g香菜约含蛋白质1.8g左右。维生素:香菜中含有维生素A、维生素C、尼克酸、核黄素等,其中胡萝卜素的含量较高,是番茄、茄子、菜豆等蔬菜的10倍以上。胡萝卜素对于视力都具有很好的保护作用。矿物质:香菜中含有多种矿物质,如钙、 磷、钠、镁、锌、硒、锰、钾等。钙的含量约100mg/100g。每一种矿物质对于维持人体的健康状态都具有促进意义。膳食纤维:每100g香菜中约含1.2g膳食纤维。膳食纤维对于促进肠道蠕动、消食具有很关键的作用生物活性成分:香菜中含有黄酮、香豆素、酚类、挥发油等化学成分。黄酮类物质是非常好的抗氧剂,具有抗氧化的作用;挥发油具有很好的抗炎作用;甘露糖醇具有刺激食欲的作用,因此吃香菜时会觉得食欲变好,更加开胃。所以,进行一个小总结,香菜具有促进肠道蠕动、开胃消食、发汗解表作用。在生活中,可以用香菜煮粥、可以凉拌,也可以把它当成配料点缀在菜肴中,增加风味。
这里,给大家推荐几个香菜的食谱。
凉拌香菜:鲜香菜二两,生姜、红辣椒适量。将食材洗净沥水,生姜、红椒切丝,然后用温开水浸泡香菜、姜丝、红椒丝30分钟后,沥干水摆盘,加入配料适量拌匀即可,此菜开胃理气。猪肝香菜汤:鲜香菜二两,鲜猪肝半斤。将香菜、猪肝洗净,猪肝切成薄片切片,生姜切碎,锅中加水煮开后放入猪肝和生姜,待熟时放入香菜和调味品即可。猪肝要提前泡出血水,此汤促进食欲,补血和胃。香菜黄豆汤:先将20g黄豆浸泡,洗净后加水煮15分钟,然后放入香菜继续煮10-15分钟即成。因为豆类中有一些抗营养因子,因此需要提前用水浸泡并充分加热,此汤辛温解表。「关注」是对小邢最大的支持,如果觉得讲的不错,请猛戳「点赞」「转发」「评论」吧,谢谢啦~